国债期货基础知识和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国债期货基础知识和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1、误认为国债期货交易时间与现货市场一致

  我国国债期货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并非完全一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的9:15-11:30。然而一般来说,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

  因此,国债期货圈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并非完全吻合,投资者需要注意。

  2、误认为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就是收盘价

  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是指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如果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若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国债期货的收盘价是指合约当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误认为国债期货当日结算就是当日平仓
  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要注意当日结算与当日平仓的区别,不要误认为自己的持仓会因当日结算而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国债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进行合约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对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当日结算只涉及资金在盈余账户和亏损账户之间的划转,并不影响投资者持有的合约头寸。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日结算后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那么下一个交易日投资者的持仓可能被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掉。
  因此,投资者应当注意当日结算与当日平仓不是同一个概念,并需时刻关注自己的持仓盈利变化及保证金情况。
  4、误认为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在月末
  一提到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往往联想到最后交易日在月末,其实不然。从国际市场上看,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一般根据各国期货交易所的惯例而定。欧洲期货交易所将其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定在交割月份的中上旬。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则将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定在交割月份的下旬。
  从我国国情上看,由于我国资金市场在季末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避开每季度下旬这一时期,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安全和顺畅,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定于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5、误认为国债期货类似于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交割,当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时,可用于交割的债券包括一系列符合条件的国债品种,其票面利率、到期时间等各不相同。可交割国债和名义标准券之间的价格通过一个转换比例进行换算,这个比例就是通常所说的转换因子,类似于商品期货交割时的升贴水概念。
  因此,国债期货的交割方式与股指期货并不相同,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而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
  6、误认为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只能以5年期、3%票面利率的中期国债进行交割
  实际上,5年期国债期货是建立在一篮子可交割国债的基础上的,而且这些国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等特征各不相同。根据相关规定,在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且满足其他交割条件的记账式附息国债均可以用于交割。

 国债期货理论价格是怎样计算的?
  假定最便宜可交割国债和交割日期已知,国债期货每日的理论价格计算可以分为四步[7]:
  第一,根据当日最便宜可交割国债现货的净价,加上当日该券的应计利息,算出当日该交割国债全价。
  第二,运用期货持有成本定价公式,算出最便宜可交割国债的期货价格:
  其中,S为最便宜券的全价,r为无风险利率,T-t为从当前至交割日的年化时间。
  第三,将最便宜可交割券的期货价格减去交割日该券的应计利息,得到最便宜可交割券期货的理论报价。
  第四,将最便宜可交割券期货的理论报价除以转换因子,得到合约对应名义券的期货理论报价。

 影响国债期货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国债现货价格,而国债现货价格主要受市场利率影响,而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有:
  (1)货币供给量
  货币供给量由狭义货币M1(流通现金M0+支票存款)和广义货币M2(M1+储蓄存款)组成,金融市场发达国家还会计算更广义的M3(M2+其他短期流动资产)。
  (2)宏观经济政策
  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除了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外,全球主要经济体、本国主要对外贸易伙伴、主要投资输入输出地的宏观经济政策都对利率有着重要影响。
  (3)汇率
  某国汇率币值上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该国利率会相对下降。这是因为更多的外资会流入该国市场,降低资金成本,即降低无风险利率,反之亦然。
  [1] 此处的GDP为2013年初国家统计局对2012年全年初步核算值。
  [2] 德国期货交易所后与瑞士期货期权交易所合并为欧洲期货交易所。
  [3] 悉尼期货交易所后被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收购。
  [4] 韩国期货交易所后与韩国证券交易所、韩国创业板市场合并为韩国交易所。
  [5]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数据均根据银行间市场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数据统计。
  [6]目前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为3%。
  [7] 这里忽略交割期权的价值。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圈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 3% 的名义中期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 7 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4 – 5.2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 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0.005 元,合约交易报价为 0.005 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指 3 月、6 月、9 月、12 月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 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 TF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期转现交易三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0 – 9:15,其中 9:10 – 9:14 为指令申报时间, 9:14 – 9:15 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 1:30(第一节)和 13:00 – 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竟价时间为 9:15 – 1:30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三条 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 ={∑[(卖出成交价 – 当日结算价)× 卖出量]+∑[(当日结算价 – 买入成交价)× 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当日结算价)x(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 – 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 / 100 元)

第十四条 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 5 元

第十五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1%。其中,合约价值 = 合约价格 ×(合约面值 / 100 元)

第十八条 本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2%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 2000 手
  2. 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 600 手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60 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1. 单个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持仓(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除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80% 以上(含)的
  2. 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 5 万手时,单个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5% 的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

  1. 前 5 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10% 的
  2. 前 10 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20% 的
  3.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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